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贾元元,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孙洪涛,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贾元元与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