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27-2号
原告:何敏仪,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梁银英,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仪诉被告梁银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敏仪以其与被告梁银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敏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财产保全费854元,由原告何敏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美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