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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27-2号

何敏仪与梁银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敏仪,梁银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27-2号

原告:何敏仪,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梁银英,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仪诉被告梁银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敏仪以其与被告梁银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敏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财产保全费854元,由原告何敏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美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