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299号按撤诉处理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亚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