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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梅中法执指字第3号

江文辉与严日强借款本息及补偿经济损失仲裁执行裁定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文辉,严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梅中法执指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江文辉,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14号楼3单元1102房。

委托代理人:黄文茂、吴海华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

被执行人:严日强,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五华县郭田镇蕉州村围龙。 本院受理的江文辉申请执行严日强偿还借款本息及补偿经济损失仲裁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严日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在五华县,从便于执行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418号裁决书中裁定被执行人严日强偿还借款本息及补偿申请执行人江文辉的经济损失一案由五华县人民法院执行。 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五华县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本院(2016)粤14执9号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廖 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