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61号原告田文国。被告刘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国诉被告刘海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彦庆
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
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