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5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德钊。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对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