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724民督6号
申请人:张艳,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县人,现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洋,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县工业园区兴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002391-9。申请人张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提出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7月24日在被申请人处做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1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劳动报酬173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艳劳动报酬17318元,以及应承担的申请费7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刘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