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某自动履行本案的义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72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之母李某已代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蓝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二项关于2015年1月至12月刘某乙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侯锦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