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丁海龙。被告滦平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全。被告单冬雪。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冷雪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龙与被告滦平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全、被告单冬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东雪、于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海龙撤回对被告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东雪、于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丁海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连军
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
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