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69号
原告:闵永红,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人,现住洪山区。
被告:王宏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永红与被告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何 丹
人民陪审员 余国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