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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25号

李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5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磷化工总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与被告何均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艾明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