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5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磷化工总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与被告何均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艾明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