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3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利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学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3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利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学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