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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73号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3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利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学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