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68号
原告:邓某甲,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邓某乙,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秀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