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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2925执22号

李某某某申请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29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红岩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弥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弥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