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永,男,1965年7月21日生。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2月24日生。申请人王文永与被执行人李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4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