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746号
原告:刘晓。
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东港医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黄海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范丰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与被告日照东港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宋廷廷
代理
审判员 牟慧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