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1175号
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普吉路**花香四季小区****。
法定代表人:彭宜红。
委托代理人:文艳,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巧蓉,女,,住昆明市
被告:高亮,男,,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巧蓉、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