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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速字第1175号

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巧蓉、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巧蓉;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1175号

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普吉路**花香四季小区****。

法定代表人:彭宜红。

委托代理人:文艳,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巧蓉,女,,住昆明市

被告:高亮,男,,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巧蓉、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