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7号原告冯文军,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杨家旺,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军与被告杨家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冯文军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