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字第94号
原告:王英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林娟,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洪亮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明诉被告梅洪亮、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7739元,由原告王英明负担。代
审判员 洪玉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