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效峰。被执行人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乐成。被执行人闫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