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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172号

李效峰与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效峰,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闫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效峰。被执行人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乐成。被执行人闫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