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5号原告肖成现,男,汉族,居民。
被告郯城县马陵山景区肖家村委会村委负责人肖捍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现诉被告郯城县马陵山景区肖家村委会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肖成现负担。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
原告肖成现诉被告郯城县马陵山景区肖家村委会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5号原告肖成现,男,汉族,居民。
被告郯城县马陵山景区肖家村委会村委负责人肖捍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现诉被告郯城县马陵山景区肖家村委会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肖成现负担。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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