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38号原告魏公幸。被告魏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公幸诉被告魏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公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公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公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让
审 判 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