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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38号

魏公幸与魏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公幸,魏育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38号原告魏公幸。被告魏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公幸诉被告魏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公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公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公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让

审 判 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