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552号申请人张强。被执行人张晶。申请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晶银行帐户存款511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晶同等数额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晶的收入511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0一六年—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