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032号原告樊震。委托代理人翟玉印,1962年9月30日。被告天津生态城世贸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19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樊震诉被告天津生态城世贸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