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937号
原告:柳州融宇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南路****门面。
法定代表人:肖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宇,男,199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1日 待裁事项:柳州融宇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0元,退还原告650元。
审判员 黎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