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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6-1号

黄山市神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神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神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汤汛永,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收入46623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一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