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58号原告季家红。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刘娟娟(系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被告刘正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家红与被告刘军、刘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常继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