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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58号

季家红与刘军、刘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家红,刘军,刘正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58号原告季家红。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刘娟娟(系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被告刘正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家红与被告刘军、刘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常继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