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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2255-2号

张雄洲与李文夫、陈美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雄洲,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255-2号

原告:张雄洲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夫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陈美娟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李东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鸡山乡洋屿村。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主任。

原告张雄洲与被告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洲撤回对被告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295元,由原告张建洲负担。

审 判 员 罗明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