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255-2号
原告:张雄洲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夫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陈美娟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李东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鸡山乡洋屿村。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主任。
原告张雄洲与被告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洲撤回对被告李文夫、陈美娟、李东君、第三人鸡山乡洋屿村村民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295元,由原告张建洲负担。
审 判 员 罗明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