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邓某,男,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被告陈某,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全部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华��理
审判员刘应文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