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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850号

邓某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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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邓某,男,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被告陈某,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全部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华��理

审判员刘应文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