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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45号

程少华与XX、张英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少华,XX,张英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程少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XX(又名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英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程少华与被执行人XX(又名李勇)、张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立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新名下的鲁AQW8**号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又名XX)名下的鲁A287**号车辆一辆,因该查封即将到期,需要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新名下的鲁AQW8**号车辆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又名XX)名下的鲁A287**号车辆一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办理抵押及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