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程少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XX(又名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英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程少华与被执行人XX(又名李勇)、张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立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新名下的鲁AQW8**号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又名XX)名下的鲁A287**号车辆一辆,因该查封即将到期,需要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新名下的鲁AQW8**号车辆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又名XX)名下的鲁A287**号车辆一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办理抵押及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