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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7号

上诉人XX亮与李红彩、王存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XX亮,李红彩,王存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亮。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茂。委托代理人段金鸣、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

上诉人XX亮因与李红彩、王存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