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科技新城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B座20层。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原告)任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与被告(原告)任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飞龙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诉。被告(原告)任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按被告(原告)任���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