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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69号

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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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科技新城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B座20层。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原告)任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与被告(原告)任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飞龙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诉。被告(原告)任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按被告(原告)任���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被告)飞龙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