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65号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峰阁1栋312号。法定代表人胡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李理堂。
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理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理堂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理堂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理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