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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10-2号

吕英申请执行刘希林、汪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英,刘希林,汪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10-2号

申请执行人:吕英,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刘希林,男,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汪庆文,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吕英申请执行刘希林、汪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希林、汪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希林、汪庆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希林与汪庆文共有的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刘希林、汪庆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