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第00157-3号
申请执行人:崔加云,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赵于勇,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鞍山幼儿师范学校有租赁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鞍山幼儿师范学校的租赁费551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俊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