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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执异字第6号

偃师市必诚商贸有限公司诉洛阳美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执异字第6号偃师市必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美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偃师市必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单位洛阳美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15)偃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弼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