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183号申请人代松连。被执行人杨艳华。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183号申请人代松连与被执行人杨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汇入本院账户5256元、10000元、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执行款752.94元未处分,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利
审 判 员 周 湘
代理
审判员 柒志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赖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