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指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蒋庆师,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陈念兴,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蒋庆师申请执行陈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河指执字第29号冻结的裁定,因被执行人陈念兴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念兴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