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