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8号申请人张新玲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新玲与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大街(东)凯宇凤城商品*号楼*单元402室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租赁、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