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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36-1号

张之静与德州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穆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之静,德州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穆怀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6-1号原告张之静。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怀勇,总经理。被告穆怀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振强,男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静诉被告德州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穆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7元,减半收取120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64元由原告张之静承担。

审 判 长  郑福强

审 判 员  王心刚

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