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6-1号原告张之静。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怀勇,总经理。被告穆怀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振强,男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静诉被告德州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穆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7元,减半收取120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64元由原告张之静承担。
审 判 长 郑福强
审 判 员 王心刚
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