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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6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龙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67-3号湖北长龙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林。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龙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林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孟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有被执行人孟林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虎牙关大道2号有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孟林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虎牙关大道2号的住房。查封期间为三年。

二、拍卖被执行人孟林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虎牙关大道2号的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