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0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西区中心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旭丽,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龚正波,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龚正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丁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