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97号罪犯张中原,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嘉桐刑初字第007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中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困难证明)。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原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二季度获监狱八次表扬、一次记功,共获得监狱九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中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