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41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东岸路新业家居广场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7170-1。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乡西林村银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宁国市锦苑广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5********。
被执行人:张洁,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竹峰办事处竹峰村赛力东山坞组*号,现住安徽省宁国市锦苑广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0********。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821-1.
被执行人:李光荣,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西津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108296617.
被执行人:胡群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河西路称民新村A区**号,现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西津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401252226.
被执行人: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3525-0.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辉、张洁、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荣、胡群芳、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3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李辉、张洁、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荣、胡群芳、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辉、张洁、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荣、胡群芳、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辉、张洁、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荣、胡群芳、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