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芙蓉金城分社被执行人尚斌被执行人陈来玉被执行人罗定刚被执行人陈红良被执行人左军被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张春亮被执行人罗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4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斌、陈来玉、罗定刚、陈红良、左军、张春华、张春亮、罗建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尚斌、陈来玉、罗定刚、陈红良、左军、张春华、张春亮、罗建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879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