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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3408号

刘水旺与孟文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水旺,孟文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408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旺。被执行人孟文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水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文卿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维宁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