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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53号

向新平与周尧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新平,周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向新平,女。被执行人周尧,男。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与被执行人周尧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与被执行人周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尧应给付向新平房屋折价款28000元,周尧定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8000元,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10000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现被执行人周尧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新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 建

审判员 余卫华

审判员 袁文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