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贤
审判员 肖士欣
审判员 白慧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