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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622号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贤

审判员 肖士欣

审判员 白慧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