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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850号

董海元与北京金泰顺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海元,北京金泰顺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50号原告董海元,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振瑞、冯俊锋(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泰顺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三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戴刘军。

原告董海元诉被告北京金泰顺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8元,减半收取11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刘 嫣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军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